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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
http://www.ikeluosi.com 2017-03-07 來源: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ZJSP07—2016—0001
浙江省公安廳等三部門
關于印發《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 江 省 公 安 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公 務 員 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錄用考察工作。
第三條 考察對象是指按公務員(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規定比例確定的考試入圍并體檢合格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協調錄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錄的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具體實施考察工作,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組成考察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錄公安機關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 考察人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考察工作應當在遵循公務員錄用考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人民警察的標準、條件和擬錄用職位要求,對考察對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考察,以考察本人現實表現為主。
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對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 對于需到國(境)外進行考察的,可以通過函調或委托外交、教育、僑辦等部門了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考察期限一般不超過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前,可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實際居住地進行考察公告。考察期間,對有關反映或舉報,招錄的公安機關應認真核查。在考察期限內要作出考察結論,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十條 考察對象應當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品德優良,志愿為人民公安事業奮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對象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規定的公務員考察錄用條件的;
(二)曾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在高等教育期間被開除學籍、被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辭退的;
(三)曾受過刑事處罰、構成犯罪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因違反紀律、規章制度受到黨紀、政紀、團紀處分,被處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團)察看未滿三年的,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或者受記過、嚴重警告、警告處分后未滿一年的;
(五)曾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或者曾參加過涉黑涉惡、黃賭毒違法犯罪團伙,或者參加過邪教非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作出過認定或處理的;
(六)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
(七)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和政審,錄用后可能對人民警察隊伍忠誠可靠有危害的;
(八)有其他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一條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歷史清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對象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一)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監所服刑、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
(二)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中有因嚴重政治錯誤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或者有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且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三)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中有證據證明在國(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十二條 考察對象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且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正在接受起訴、審判,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后6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十三條 考察主要采取以下方法進行:
(一)向考察對象所在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保衛等部門以及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
(二)向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所在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保衛部門或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
(三)同考察對象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個別面談;
(四)查閱考察對象檔案及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考察工作結束后,考察組應當提出考察結論意見,填寫《錄用人民警察考察表》,招錄的公安機關對考察情況進行審定后作出考察結論,并將有關情況記錄保存備查。《錄用人民警察考察表》必須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要求調查人、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考察結論僅作為報考本次崗位是否錄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考察結束后,對考察對象有其他反映或舉報且有具體事實的,招錄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必要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可會同招錄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由招錄的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考察結論。
第十六條 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條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共同生活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轉任、調任到公安機關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其考察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國家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人事廳2008年4月9日發布的《浙江省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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