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6
邵軍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紅撫養長大。因其家中貧窮,姐姐邵紅一直沒有結婚,二人相依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積攢的錢拿出來讓邵軍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種植果樹,承包期為20年。經過幾年的經營,果園收益不錯,年逾40的邵軍才與鄰村女青年劉玉蘭結婚,但二人一直沒有孩子。1997年以來,邵軍經常感到胃部劇痛,預感不久于人世,遂瞞著家人去公證機關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存款3萬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紅繼承,作為多年養育的報答,而未到期的果園承包權和家中其他財物由妻子繼承。1998年12月,邵軍因胃痛被劉玉蘭送入醫院,已是胃癌晚期,一個月后,邵軍死亡。此時劉玉蘭才發現已有四個月的身孕?,F村里要收回果園的承包權,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1.邵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劉玉蘭是否有權繼續承包果園?為什么? 2.劉玉蘭所懷胎兒是否參與繼承?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57
李鐵山早年喪偶,1996年退休后開了個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李立因吸毒經常到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并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立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二兒子李剛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李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l萬元應繼承份額。
[問題] 1.大兒子李建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2.二兒子李剛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3.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58
1984年,某市某展覽館為配合計劃生育工作,宣傳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與某科研單位和計劃生育部門聯合主辦了為期一個月的“優生優育展覽”。為辦好展覽,他們將某婦產醫院提供的五年前該醫院為研究治療患者疾病而給青年婦女劉某拍攝的一張****照片以及由其他有關科研部門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體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在展覽會上公開展出。展出期間,劉某的父母看到女兒的病體裸照被公開展出,其母氣得當場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氣,并與展覽館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兒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辦單位將其女兒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銷毀,但遭到主辦單位拒絕。劉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開展出,憤然與其妻離婚。劉父亦因奔走勞累和氣憤,心臟病復發,含憤而死。因此,劉某及其母親要求展覽主辦單位和有關單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起訴到法院。
[問題]1.本案中,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侵害了劉某的何種權利? 2.誰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59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藥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并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于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并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
[問題]1.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為什么? 2.原告的訴訟要求是否應予支持?
案例60
被告曲某系某供銷公司的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借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前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并加以夸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后,職工對其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1.本案構成侵害名譽權還是隱和權?名譽權和隱私權有何差別? 2.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情況?
案例解析
案例56承包關系中的繼承問題與胎兒的繼承份額
1.邵軍所立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根據《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依承包合同辦理。也就是說,承包權本身是不能繼承的。劉玉蘭如要繼續承包果園,必須與村里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軍在其遺囑中處分承包權的行為是無效的,但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而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其遺產份額,應從其遺產中扣除胎兒的份額后,再由繼承人繼承。但應注意的是,胎兒并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對其保留遺產份額是對被繼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此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仍按遺囑中確定的份額來繼承。
案例57繼承權的喪失
1.李建仍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情節嚴重進行了界定,即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李建雖有篡改遺囑的行為,但不構成情節嚴重,并不喪失繼承權。 G4{ q w m$~
2.李剛也享有繼承權?!独^承法》第7條規定,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因為其他原因殺害其他繼承人,并不喪失繼承權。本案中李剛殺害李立的行為是見父親被害,出于義憤,因此不喪失繼承權。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殺害李鐵山的行為,因此喪失繼承權。遺囑中原由他繼承的份額,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因此,本案中的遺產由李建與李剛共同繼承。
案例58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1.已經侵犯了劉某的肖像權?!睹穹ㄍ▌t》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屬于人格權,公民的肖像權只能由自己處分支配,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復制、出版發行、公開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行為。
2.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應共同承擔責任。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未經劉某同意做出該行為,不但侵犯了劉某的肖像權,而且還侵犯了劉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案例59姓名權的法律保護
1.是。被告為達到領取結婚證、參加單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證,假冒其身份到有關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犯。
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而且嚴重干擾了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的管理秩序。同時,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致使其無法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喪失了分房機會。因此,原告訴請被告登報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
案例60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1.本案構成侵害隱私權。隱私權保護的是公民個人的生活安寧和平靜。名譽權強調的是對公民的社會評價,常伴有財產損害。隱私權被侵犯,一般會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2.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可以包括:調查個人情報、資訊,干涉、監視私人活動,侵入私人領域,擅自公布他人隱私,非法利用他人隱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