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十二章 共有、相鄰關系
一. 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體:共同財產、共有的內容: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受全體共有人利益的制約和影響)
二.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優先購買權、對外共有財產對他人損害連帶賠償之債)
三. 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中不分份額的共同享受權利、共同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①共權共義 ②優先購買權 ③終止時原則等分 ④共有人擅自處分財產一般認為無效)
四. 相鄰關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體: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體:主體在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過程中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
內容:相鄰關系的一方相鄰人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五. 處理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六. 幾種主要類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圍內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關系)
第十三章 債權概述
一、 債的概念和分類:①合同之債vs.非合同之債②特定物之債vs.種類物之債③簡單vs.復雜之債④單一之債vs.多數人之債
⑤按份vs.連帶之債(民通規定連帶之債的情形:①個人合伙②企業聯營③委托代理授權不明④連帶保證⑤共同侵權人)
二、 債的發生
1. 合同之債
2. 侵權之債
3. 不當得利
1)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 要件:①須一方獲利益 ②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③他方受到損害 ④獲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3) 對不當得利之債處理:不當得利往往非由不當得利人違法行為造成的①善意:現存利益②惡意:返還全部利益
4. 無因管理
1) 沒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 要件:①須為他人管理事務 ②須有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 ③須無法律的根據
3) 無因管理之債處理:管理人有權請求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負有償付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