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民事責任
一、 特征:違反義務、多為財產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為目的、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責任
二、 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主觀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客觀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三、 侵權行為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
2.法律特征:
1) 是非表意行為,也稱事實行為(區別于合同行為)
2) 是違法行為(將其與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區分)(分為實質違法、形式違法)
3) 是加害于他人的違法行為(侵害絕對權)
4) 行為方式既有積極行為,又有消極行為
四、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過錯)(犯罪客觀方面、主觀方面)
1.一般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
1) 正當事由
a.依法執行職務(合法授權、適度)
b.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c.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損、目的純、情形急、不違法、事后及時提請處理)
d.受害人同意
2) 外來原因
a.不可抗力
b.意外事件(損害發生歸因于行為人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c.第三人行為
d.受害人過錯(混合過錯)
2.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公民身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侵權)
五、 特殊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一定要求過錯)
1.企業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損害的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工作人員過錯)
2.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行為人致害行為違法)
3.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無過錯、制造者銷售者連帶責任)
4.從事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5.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推定過錯)
7.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無過錯)
8.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過錯)(盡監護義務,可主張減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 共同侵權
1.特征:主體復合性、行為的共同性、結果的單一性
2.類型:
3.民事責任的承擔(外部:連帶、 內部:按責任大小分配應承擔的份額)
七、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法律特征(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原則上合同義務人向合同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約定)
2.構成要件:
a.違約行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遲延、預期違約)
b.損失(僅限財產損失)
c.因果關系
d.過錯(一般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適用2類:上級、第三人)
3.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