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A.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B.可以由原告指定
C.可以由被告指定
D.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必經人民法院認可
2.王某與李某因合同發生爭議,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當事人唐某認為自己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合同標的物擁有所有權,要求參加訴訟。參加訴訟后,唐某認為受理法院無管轄權,便提出管轄權異議。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唐某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因為唐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因為管轄錯誤將損害其實體權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轄異議,因為唐不是本訴的當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轄異議,因為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在仲裁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此種情況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種權利?
A.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B.撤回仲裁申請
C.對仲裁協議進行反悔,請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
D.請求法院執行仲裁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
4.張某將一串價值10萬元的鉆石項鏈存放在某銀行對外租賃的保險柜中。該銀行工作人員李某借工作之便將保險柜中的鉆石盜走,案發后一直潛逃在外。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中,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但無法追回贓物),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準備對李某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審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實查清后恢復審理
B.終止審理,告知張某在李某的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C.延期審理此案,不得作出判決
D.繼續審理此案,并可作出判決
5.李某與趙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審理該案的書記員兩次到李某家送達判決書李某均拒絕接收。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A.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的鄰居王某轉交
B.書記員將該判決書留置李某的住所
C.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某所在地居委會轉交
D.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轉交
浙江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ikeluosi.com/)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及解析:A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33條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2.答案及解析:C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如果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
3.答案及解析:D 依仲裁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則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依仲裁法第62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的是仲裁裁決。而不是和解協議。
4.答案及解析:D 民訴法第1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①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②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④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民訴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④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⑤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⑥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民訴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故本題用排除法選D。
5.答案及解析:B 民訴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