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5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9)
http://www.ikeluosi.com 2015-02-28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
1. 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主要根據是
A. 犯罪的一般客體
B. 犯罪的同類客體
C. 犯罪的直接客體
D. 犯罪的對象
2. 甲因為重男輕女,將妻子剛生下才3天的女嬰包裹好放在醫院門口,躲在一邊觀察。見有群眾圍觀、議論,便放心離開。第二天一早,甲又到醫院門口查看,見女嬰還在,但女嬰卻因晚間氣溫過低被凍死。法官據此判決甲構成遺棄罪。甲的行為屬于
A. 純正的作為犯
B. 不純正的作為犯
C. 純正的不作為犯
D. 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3. 使罪犯在有關人士幫助、監督、輔導下能更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生活,減少該犯罪再次犯罪的機率。下列選項中較能體現這一觀念的制度是
A. 緩刑
B. 管制
C. 假釋
D. 減刑
4.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
A.不負刑事責任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D.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 根據我國的刑法學說和司法實踐,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
A.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B. 對象認識錯誤
C. 手段認識錯誤
D. 客體認識錯誤
浙江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ikeluosi.com/)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解析:B.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整體,根據一般客體無法進行犯罪分類。而直接客體就是某一具體犯罪直接侵犯的社會關系,僅僅是闡明該具體犯罪,不能說明其他犯罪。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質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類的依據。
2. 解析:C.
遺棄罪(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據此,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因此甲的行為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我國刑法分則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型,從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則的科學體系。
3. 解析:C.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減刑是指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題干中要求"更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生活",即意味著該犯罪分子已經被剝奪人身自由。
4. 解析:D.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 解析:D.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處理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的總原則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發生變化。因此排除選項A.
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則對刑事責任不發生任何影響;據此,排除選項B.
手段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罪過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據此,排除選項C.
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藏有手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因此,選項D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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