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局昨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對免職、降職不服可提出申訴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明確,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不得有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或者自設職位任用與晉升公務員職務。
除此之外,規定還明確,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不得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打擊報復;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公務員職務任用和晉升的條件;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的情況;違反規定程序決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突擊晉升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妨礙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此次公布的規定還明確,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者,將被降職。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可晉升職務。
另外,公務員對免職、降職決定不服,可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調任廳局級職務不超55周歲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明確,除了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條件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須具備相應規定的條件,才可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規定明確,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同時,調任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錄用公務員至少服務5年
今年7月16日實施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明確了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1年試用期)。沒有工作經歷的應屆生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應根據學歷確定,比如本科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碩士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博士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原來有工作經歷或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原有工齡或級別職務,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