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
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 見(試行)
各市、縣(市、 區)黨委組織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公 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建立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經常性機制,切實解決基層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法官、檢察官考錄難問題,不斷優化隊 伍結構和提高隊伍素質,根據有關規定,現就全省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考錄對象
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是指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并 在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條件后任用為法官、檢察官。
二、 考錄形式
公開考錄工作一般結合每年全省各級 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四級聯考)同步開展,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法院、省檢察院統一審定考錄計劃并發布公告,各級組織部門會同本級法院、檢察院負責具體 實施。市以下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公開考錄,可以縣(市、區)為單位設置職位,也可以市為單位統一設置職位,具體由各市在公告中予以明確。
三、計劃編報
公開考錄計劃應當在國家核準的政法專項編制和法官、檢察官員額比例限額內,根據隊伍結構和工作需要審慎編 報。計劃內容具體包括考錄單位、考錄職位、考錄人數以及專業、學歷、基層工作經歷等要求。需求計劃由各級法院、檢察院提出,經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同意后 逐級上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審核后報省委組織部。以市為單位統一設置職位的,由市委組織部、市法院、市檢察院根據縣(市、區)的需求情況,統一編制考錄 計劃,并明確在市、縣(市、區)具體分配名額。公開考錄的開考比例為3:1;招考確有困難的,特別是欠發達地區,報省委組織部同意后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不足開考比例的計劃應當核減或取消,以市為單位統一設置職位的,在核減計劃時可暫不明確調整的具體地域。
四、資格條件
參加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公開考錄的,除須具備《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要求的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外, 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其中取得C類資格證書的人員,僅限于參加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公開考錄。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面向 全國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情形的人員不得參加。
五、組織考試
公開考錄筆試采用四級聯考的公共科目試卷。根據筆試成績排名確定入圍面試人選,其中考錄計劃2名以下的按 3:1比例確定,考錄計劃3名以上的按2:1比例確定。面試由各級組織部門會同本級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面試考官可以主要從法院、檢察院統一抽調。
六、體檢考察
考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合成總成績,并從高分到低分按考錄計劃數的一定比例確定體 檢、考察對象。體檢、考察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要求進行。
七、選擇意向
以市為單位統一設置職位的,按計劃數的1:1比例確定入圍選擇的人員,然后在當地市委組織部規定時間、地 點,由入圍人員按成績排名次序選擇意向單位;入圍人員不能按規定參加選擇的,視作放棄錄用資格;無人選擇的職位可以從面試合格人員中按成績排名次序進行遞 補。
八、公開調劑
因開考比例不足或無人報考而核減的考錄計劃以及沒有達成選擇意向的職位,可以采取公開調劑的方式。具體 調劑辦法是:各市根據計劃空缺情況,公開發布調劑公告。參加當年度全省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合格,且符合調劑公告要求資格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調劑。由市 委組織部會同市法院、檢察院,根據筆試成績排名按3:1的比例確定入圍面試人選,組織面試、體檢、考察等。
九、公示及錄用
擬錄用人員按規定公示后辦理錄用手續。市級以下擬錄用人員在各市法院、檢察院匯總并分別報省法院、省檢察 院審核同意后,由各市委組織部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在正式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如擬錄用人員因故不能被錄用或自動放棄的,可酌情從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 名次序進行遞補。
十、最低服務年限
新錄用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錄用到欠發達地區工作,在最低服務期內 因工作需要進行調動的,應當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
十一、工作要求
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是法檢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組織、法檢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責任到人。要嚴 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考試錄用紀律,嚴把進人關,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貫穿于整個考錄工作全過程。尤其是在公開考錄工作的實踐探索階段,要結 合本區域工作實際,認真制定方案,穩妥組織實施,并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反饋有關情況。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2008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