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群發短信的治理,人們不能過多依賴刑法。刑罰是對公民自由、財產乃至生命予以剝奪的最嚴厲的法律措施,只有窮盡其他法律手段還不能保護法益和維持秩序時才能動用。
昨日上午,4名男青年因為未獲經營許可、擅自群發手機短信,走上了西城法院的被告席,被控非法經營罪受審。雖然群發短信已經成為多年的頑疾,但由于對法律依據的理解不同,這也成為追究無證群發短信者刑事責任的首例案件。
無證群發短信的行為是否成立非法經營罪?這是庭審雙方激辯的問題。“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從這個定義來看,該罪本身適用范圍很寬泛,沒有辦理工商許可,或者在馬路邊擺個攤,都有套得上該罪的可能。
所以,刑法第225條規定了三種情形,為該罪劃定邊界:其中第三項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個“其他”顯然還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否則人們仍然對該罪的邊界缺乏預測可能性。
縱觀1997年的新刑法設定該罪以來,立法機關或最高司法機關先后出臺的十來個法律文件中涉及該罪,歸納起來,大致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復制發行出版物、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等10多項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但其中并沒有納入一般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警方當時在處罰這4人時,由于在法律依據上沒有前車之鑒,便和電信管理部門溝通,之后認定其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遂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追訴。不可否認,這4人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代理群發短信也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處罰沒有問題。但辦案人員以司法解釋不可能涵蓋所有違法行為為由,拋開司法解釋劃定的范圍,直接以刑法第225條第三項之“兜底條款”入罪,確實值得商榷。
即使無證群發短信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而這個罪名顯然無法追究那些擁有牌照的“合法”的群發垃圾短信行為。如果要以刑法來治理群發垃圾短信,則還有賴于立法上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目前的“非法經營罪”還缺乏普遍的適用性。
對于群發短信的治理,人們確實也不能過多依賴于刑法。刑罰是對公民自由、財產乃至生命予以剝奪的最嚴厲的法律措施,只有窮盡其他法律手段還不能保護法益和維持秩序時才能動用,這在學界被稱為“刑法的謙抑性”。
對于打擊短信群發中的違法行為,其實只要電信、工商等主管部門嚴格執法即能有效遏制,未必一定要動用刑法。媒體已經多次曝光,群發短信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非常完整的產業鏈,但中間不管經過多少環節,終端通道都是由基礎運營商提供,運營商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做到杜絕垃圾短信。關鍵是如何落實已有的各種法律規定,加強對運營商的有效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