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瘦肉精還魂于行業龍頭企業雙匯,食品安全問題再度挑戰起了居民的生存底線。農業部、商務部等調兵遣將般的督查,雙匯真假難辨的道歉,人們對企業良心的譴責等,這一幕我們不再生疏。同樣不會陌生的是,嚴刑峻法的呼吁再度迎面襲來。我們認同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李援的觀點,食品安全問題不是單靠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也深信在食品安全底線一次一次沖擊下,人們期望法律嚴懲是基于對立法與執法實體充滿信心和信任的宣示。
毫無疑問,《食品安全法》條文之規定是相對清晰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農業部、商務部和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的分工是相對明確并環環相扣。因此,當前不斷涌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顯示出一個我們必須正視并亟需反思的“監管俘獲”和相關立法客觀上提供了何種激勵相容機制等現象。
顯然,諸如食品安全等問題,客觀上需要形成市場競爭自律、司法威懾和行政監管等多維度防護性保障體系。這種維系食品安全等的多維度防護性保障體系,需建立在特定市場交易秩序的制度基礎上。而有效的市場交易制度之法治理念,要避免市場失靈和監管被俘獲等問題,強化市場信息披露和清理信息傳導圍墻,以緩解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高交易成本和社會福利損失。
當前,食品安全更多地依賴行政監管和司法嚴懲,而淡化食品原料和安全信息的市場公開披露等(如食品添加劑和這種添加劑對人體傷害之影響等信息),使食品安全防線更多地依賴于監管部門和企業的把關,且行政監管和法律懲罰的目的更多是以儆效尤的殺雞儆猴,而非有力地促進信息公開透明,降低信息不對稱。因此,這種食品安全監控體系,在抬高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的同時,卻未有效對監管被俘獲之問題構建有效的激勵相容機制,從而導致近年來所出現的諸如三聚氰胺、蘇丹紅和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都是基于媒體對食品違法添加劑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公開曝光。
因此,當前應通過有效的機制設計重點防范監管俘獲,構建促使相關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說真話的激勵相容機制,促使其向市場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一方面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等,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如監管機構和食品企業都應該定期公布其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并對各種食品添加劑等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進行宣告,以盡可能地降低信息不對稱性。這種充分的信息披露不僅方便消費者做出購買是否安全的選擇,而且生產商可根據消費者選擇所傳遞出的市場信號布局商品結構,無疑消費者是對自身健康的最終護衛者,消費者的選擇把市場機制融入了食品安全體系中。另一方面,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和經濟懲罰力度,增加銷售有毒食品者的經濟成本,如當前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者提出了10倍之罰款,是必要的,但還需要降低消費者的索賠成本,這需構建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避免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低而10倍經濟賠款法規難以執行。同時,通過立法等手段,盡可能最小化監管者的自由裁量空間,并提高行政流程透明度,強化社會對監督者的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