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被進一步降低。昨天,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出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采購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11月19日《京華時報》)。
咋一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被進一步降低”,還以為中央又要給公車問題戴上一個緊箍咒。然而,看完“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后,不禁倒吸一口涼氣。說實話,不知是記者無知抑或故意為之,稍微關注中國公車改革歷程的人都該知道,“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并非新近出臺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之“新玩意兒”,在此之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均對黨政機關配備公車制定有明確標準: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
換言之,“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舊聞,新近出臺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僅僅是針對已有文件關于公車標準方面有關精神的一個復述、重申或強調。當然,糾結于“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這個標準本身,并無多大意義,我們需要反思的是,反復重申一個早已出臺的公車配備標準,為何還能成為大新聞?這或許正是公車問題痼疾難除之關鍵所在。
除卻個別媒體為制造新聞而老調重彈,“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如今能讓社會廣泛以為是“新標準”,大概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之前的公車配備標準并未深入人心,很可能包括官方在內的為數不少者,甚至不知中央之前已經規定過“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此語境下,在校車、公車相互交織的白熱之際,《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自然令人眼前一亮;二是不少地方或部門都已經知道之前存在這個公車配備標準,但由于內心缺少認同感、執行不到位等原因,“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被一再逾越,讓無奈的民間社會在期待中央新舉措的心理下,再次關注“新標準”。
不管怎樣,重申“公車禁超18萬元”能引發廣泛關注,再一次印證了,很多時候我們缺少的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對法治規則的信仰。法治社會的構建,不在于法律的數量有多少,而在于法律要得到有效執行,事實也應該如此。1999年發布的《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對公車標準早有相應規定,那時的法定公車配備標準還遠高于現今,但公車超標現象仍然是屢禁不止。直到現今,依然有不少地方“頂風作案”。例如,今年2月寧夏財政廳斥資近900萬元一次性采購25輛豪華奧迪A6、陜西省旬陽縣一個科級單位購買30多萬元的進口越野車。此語境下,在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過去,較高的配車標準尚能被無視,那么,隨著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各地方部門面對反而較低的公車標準,會不會更加“一笑而過”,現實不容樂觀。
由此可見,公車配備標準能不能被嚴格執行,寄希望于官員的政治良知和利益自省還遠遠不夠,關鍵還在于怎樣落實對違規者的嚴肅制裁,讓違規成本遠超利益所得,進而讓公車標準內化為各地方以及部門的一個法治信仰。否則,制定、重申再多的公車標準,也不過是紙上談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