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綿陽江油市再次發生虐童事件。11歲的女孩琪琪(化名)自述遭遇養父母毆打,并被水果刀割傷,雙腿、背部遍布傷痕,觸目驚心。在孩子姨媽報警后,當地警方已將養父母刑事拘留。
同樣是幼童遭養父母虐待,此事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南京虐童案”。目前,該案中的養母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二審即將開庭。
年幼的孩童遭此暴行,類似的事件總可以激發公眾的憤怒和聲討,要求對施害者嚴懲不貸也是合乎情理的。但當事情發展到必須討論“該當何罪”時,傷害往往已經造成。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提供“前置”保護,減少乃至杜絕類似行為的發生,對孩子自身而言才更為迫切。
琪琪早年父母雙亡,奶奶過世后,在其他長輩的商議下選定其幺爸幺媽作為監護人。監護人的家庭情況我們不得而知,只知道“家中無后”。但即使收養者與孩子之間存在血緣關系,權威機構對收養家庭的收養意愿、監護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進行調查評估,應該必不可少。
退一步說,即使收養手續合乎規范,也不能完全避免出現問題。報道中提到,琪琪的舅媽在1年前就發現孩子遭到毆打,為此還要求養父母寫過一份終止虐待行為的“保證書”。但之后的事實證明,在沒有制度支撐的情況下,類似的“保證書”實在談不上什么約束作用。
同時,學校老師注意到琪琪“都是站著上課”,但在課堂和家訪中“根本看不出有家暴的事”。直到虐待行為發展到針扎刀割,大人才得以發現并報警。如果有類似回訪監控的制度作為保障,有家庭、學校、執法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對孩子的傷害程度何至于此。
目前,當地鎮政府表示將發布公告,終止二人對琪琪的監護人權利。由此而來又出現了一個問題:之后孩子該怎么辦。如果真的剝奪養父母的監護權,孩子還是面臨困境。是改由其他親屬代為撫養,還是交由社會機構行使監護權?
在“南京虐童案”中,盡管遭遇虐待,當事孩子還曾出現“想念養母,整夜哭鬧”的情況。這恰恰說明孩子的收養是一個包含血緣、情感等多方面因素的復雜問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最大利益”的實現,無疑也需要各方精確考量評估,不可輕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