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時評閱讀推薦:光明日報發表題為“教材編選要注意尊重作者版權”的評論文章,閱讀本文對公務員考試申論寫作能力培養和申論熱點把握有一定的幫助。
教材編選要注意尊重作者版權
近期輿論熱議的語文教材“外婆”改“姥姥”事件有了權威回應,日前,上海市教委公開發布《關于上海小學語文教科書“外婆”改“姥姥”一事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表示要恢復原文中“外婆”一詞,并對作者和社會各界致歉;今后編寫教材應充分尊重作者,維護作者正當權益。同時表示,今年9月起上海小學二年級將使用國家統編語文教材,停用上海版語文教材(含“外婆”改“姥姥”文)。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上海教育出版社也同時發文致歉。
客觀說,上海市教委的道歉是誠懇的,上海市教委及相關教育出版機構值得稱贊的地方,是大大提升了教材采用文章的版權意識。《處理意見》一共四條,有兩條涉及此方面。一條除“向作者致歉”外,還表示要“與作者溝通,將該文中‘姥姥’一詞恢復為原文的‘外婆’一詞,同時依法保障作者權益”;另一條“要求全市教材編寫工作要從中吸取教訓,充分尊重作者原文原意,切實依法維護作者正當權益”。
此前上海市相關部門在尊重作者及版權方面,做得確實不夠。“外婆”被改為“姥姥”所涉文章《打碗碗花》的原文作者、陜西作家李天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更重要的不是改詞的問題,是我壓根就不知道他們使用這篇文章和怎么使用的,在哪個范圍內使用。他們無論如何應該給我打個招呼,這是出版機構對作者最起碼的尊重,也是版權法的基本規定。”
李天芳所說版權法的基本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23條。該條指出:“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可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有關單位和作者編寫義務教育教材使用作品確實享有一些特權,這主要指“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理論上稱之為法定許可,作者沒有禁止使用權。但這個權利也僅此而已,不是漫無邊際的,更不能無限擴展,例如也“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例如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改編權、翻譯權等作品演繹權。
遺憾的是,有些義務教育教材出版機構,因為有了“法定許可”的特權,不付報酬、不指明作者和原作品名稱、不經作者同意而擅自改動原文等的情形,時常有之。有網友認為,作者也應當增強版權意識,將版權侵權者送上法庭。其實,作家李天芳的版權意識還真不錯,1985年某國家級教育出版機構將《打碗碗花》部分內容選入小學語文教材,因未署名未付酬,李天芳多次去信出版社聯系毫無結果,于是將該出版社告上法庭,被稱為“全國首例教材著作權糾紛案”,4年后終審判決出版社賠償李天芳稿費、名譽和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但其三篇散文作品也從該出版機構編輯出版的中小學語文教材中刪去,從此不再使用。
試想,作家發表作品就是供傳播的,誰不期望自己的作品入選中小學教材?那既是對作家作品高規格的認可,也有利于最大范圍地傳播作品,體現作品價值。因此,對于這次教材采用《打碗碗花》所涉嫌的侵權問題,筆者也理解李天芳未再采取訴訟維權措施的做法。
總之,這次教材中“外婆”與“姥姥”之爭事件,上海市教委的《處理意見》就是一個很好的表態,期待能夠成為教育出版界的共識,成為全國教育出版機構改變觀念的一個很好契機。也就是說,所有教育出版機構采用任何作者的作品,依法都應當署名,應當指明作品出處和原作品名稱,應當付酬,增刪改動作品應征求作者意見,而不能誰叫板就不再用誰的作品,誰不叫板就依舊侵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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