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2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標準表述】
[觀點]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會上存在著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義務不應當規定在法律當中。的確,一般情況下,道德領域無須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罰手段來對付道德問題。但另一方面,道德與法律卻無法截然分開,一些道德義務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來加以規范。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這樣的條款入法,由于其在現實中難以量化,也難以監督和強制,所以可能會由于其難以操作、難以據此提起訴訟而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其實,并非每一個法律條文都必須有具體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條文可以作原則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導向是鼓勵子女們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會形成良好氛圍,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執行規范。
[深入分析]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人口流動打破了傳統社會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農村都出現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數老人去世多日都無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慘。換言之,國家立法規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確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贍養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權益。但是,實際效果不會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難以抵擋殘酷的現實環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舊只是一句讓人羨慕的歌詞。
對于絕大多數離家在外的子女來說,其實非常渴望能夠“常回家看看”,能夠在父母的身邊盡到一個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贍養好生養自己的父母雙親,尤其是給父母必須的精神贍養。但是,社會現實,讓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實現,哪怕是立法。
眾所周知,很多子女遠離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雖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義務,但是收入低,生活艱難,甚至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無法履行物質贍養義務。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沒有時間回家,很多用人單位沒能依法用工,平時經常需要加班,甚至連國家法定節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況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農民工兄弟。他們收入低,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當高的成本,僅僅是來回路費一項,對于多數中低收入人群來說就難以承受。
其實絕大多數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難處,父母即使內心深處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對子女最多的教誨永遠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不要擔心家里和自己,因為“可憐天下父母心”。可以說,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絕大多數子女為了工作、為了生存,只得選擇“違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廣大父母為了讓子女過的比自己好,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也不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實現法律的初衷,尚需著力解決好兩個問題。
一是強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責任法特征。既然倡導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該為這種法律義務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現實支撐。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單位不一定會批假探親。《草案》雖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的規定,但是,事實上大多數體制外的從業者都沒有探親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過年,平時想回家都回不了。這一現實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確,則“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這考慮到了老年人遷徙養老的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不過,這需要明確的操作方法,否則政策不落地,固有的問題還是存在;還有,對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義務的子女,特別是對那些長期不贍養、不探望、不聯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應該有明確的處罰標準。法律,應該體現罪與罰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會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識。“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單位在內的整個社會,都應該呼應這種要求,為這種要求的滿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單位已將家庭、孝道、感恩等納入企業文化的范疇,企業可以在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員工父母生日前后給員工放個探親假、在重陽節邀請員工父母參加聚會等。最核心的還是強化守法宣傳,法律明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贍養父母,為人子女者豈能反其道而行之,單位不能為其設置障礙。
另一方面,解決“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獨問題,關鍵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規,保障廣大子女在節假日有時間回家;全國能夠盡快實現醫保統籌,讓年邁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報銷醫藥費;降低火車票價,特別是降低高鐵票價,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應當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別是降低房價,讓廣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贍養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