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測考試常識判斷中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其具體內容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與自由、人身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關題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內容以及與其他權利的區別,在這里我們對其中的人身自由權進行學習。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與人身緊密相連的權利。它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和前提。
人身自由權利的主要內容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權是指與個人的人格價值具有基本關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隱私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公民在社會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碼的權利,它具有不可剝奪性。
3、住宅不受侵犯
《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處,居住沒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這是指公民有權通過信件、電報、電話等形式,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往,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妨礙、扣押、隱匿或毀棄;通信的內容作為公民的個人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閱或竊聽。《憲法》第40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