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工作,對于生產經營工作的項目也有了舉例。規定一出讓很多公務人員陷入尷尬,到底發生了什么情況,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務人員不可以兼職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本條是關于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理當全心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應在機關外兼任其他職務
公務人員不可以開店
公務員不可以開店,國家公務員法里明確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也不能從事其他的兼職工作,若是要從事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內工作時,則需要有相關的部門給予批準,而且公務員在這些單位里,不能有任何報酬,否則要進行處罰等。
公務人員不可以辦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公務人員不可以入股開公司
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對于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多重職務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如果公務員違反了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得以處罰。輕的情況會被警告并退還不當的收入,一旦情節嚴重,會被直接開除公職。
資料來源:澎湃新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