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成績已經揭曉,報考人員可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網址:gwy.zjrs.gov.cn)查詢本人的筆試成績及所報考職位的排名。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公布2011年全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合格分數線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04號)精神以及《2011年海寧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規定的比例,海寧市各級機關各招考職位入圍面試人員名單(不含公安、法院、檢察院、林業系統人民警察職位)已經確定,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面試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將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條件復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格復審時間:2011年4月21日 8:30-16:30;
二、資格復審地點:海寧市人才市場(海寧市海州西路226號行政中心3號樓1樓大廳);
三、資格復審需要準備的材料及要求: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浙江生源2011年應屆畢業生以及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大專畢業生,還需提供有本人入學時戶口遷移記錄的戶口簿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報考職位所需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海寧市委組織部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市行政中心1號樓10712室);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0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考生如委托他人參加資格復審,需提供委托書。受委托人需隨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考生資格復審所需所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對象還需填寫《入圍面試人員資格復審表》及《入圍面試考生公務回避關系報告表》(見公告附件),請各位考生認真閱讀填寫說明,仔細填寫,在資格復審時與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工作人員審核。
2011年應屆畢業生以及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大專畢業生,還需提供有??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報考職位所需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事項:考生資格復審通過后,憑本人身份證及資格復審通過材料現場領取面試通知書。面向優秀村干部職位入圍面試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于4月21日到資格復審現場直接領取面試通知書,并填寫《入圍面試考生公務回避關系報告表》。
聯系電話:87288846、87288873
附件:2011年海寧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入圍面試人員名單
中共海寧市委組織部 海寧市人事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海寧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
入圍面試人員資格復審表
報考單位: 報考職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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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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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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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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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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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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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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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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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證書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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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或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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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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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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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打“√”)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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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大學生“村官”(打“√”) 是 □ 否 □/是否在崗(打“√”)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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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欄由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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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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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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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欄由非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社會其他人員)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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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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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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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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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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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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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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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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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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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習 、 工 作 簡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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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簽 名 |
承諾事項: 年 月 日 |
組織 人事 部門 復審 意見 |
(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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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海寧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
入圍面試考生公務回避關系報告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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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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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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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姓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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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 姓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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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內 旁系血親 姓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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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姻親關系 姓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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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入圍面試人員如實填寫在海寧市范圍內黨政群機關工作的親屬(具有公務員身份)。如沒有,則填“無”。如因未如實填寫影響錄用,由本人負責。
2.直系血親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4.近姻親關系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
親的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