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在部署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和安全工作時,對企業安全管理作出了嚴格規定。其中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鐵腕規章”,被此間觀察人士解讀為中國政府為整頓煤礦安全生產而出的一記重拳。
事實上,早在2007年5月,國家安監局等七部門就發布了一個《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而從此次國務院會議發布的規章看,無論是從適用的范圍還是下井的次數,對領導責任的規定是空前嚴格的。
會議強調,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并作出五項部署: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嚴格行業安全準入、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和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實行更加嚴格的監督管理、推進重點行業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其中,有關領導要與礦工一同下井、升井的規定在首項部署中作出。
【視角分析】
視角一:“領導一重視,礦難就停止”的認識誤區
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就是將領導的人身安全與一線工人進行利益捆綁,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會提升管理者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
領導重視只是礦難治理制度體系中的一小部分,而非全部。因此,必須走出“領導一重視,礦難就停止”的認識誤區。應該認識到,礦企本來就是利益叢生之地,尤其是隨著煤礦領域的“國退民進”,這條產業鏈更加龐大,不同的利益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這在相當程度上會抵消和弱化“領導重視”的效力。而更重要的是,每一起礦難的發生,都是制度體系的整體失靈,而非領導重視這一個環節。譬如發生礦難的“王家嶺”煤礦,承建單位只是中建集團下面的一家分公司,當其領導隨工人下井的時候,上級部門會不會就因此而放棄“勇爭第一”的政績追求?
世界上所有有效治理礦難國家的成功經驗都告訴我們,治理礦難不可能繞開“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加大執法力度等最基本的制度。民眾可以對某一項制度表現出格外的偏好,但決策者不能因此而被誤導,以為找到了治理礦難的“終極寶典”。
視角二:,“捆綁式下井”必須“三防”
一防“假領導”下井,“真領導”不下井。有的礦上可能將一些普通員工或中層干部掛名為“礦領導”,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卻只負責“下井與礦工一起勞動”,不負責礦上任何行政工作。二防“正職很少下井,副職經常下井”。礦領導必須輪流下井,防止“正職”以工作忙、會議多等借口逃避下井。三防檢查組來了下井,檢查組走了上井。如果“捆綁式下井”僅限于應付檢查,就起不了應有的作用。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也不能沒有“對策的對策”。對策一,要求各礦每日上報下井領導名單,并予以公開,便于社會監督。對策二,安監部門不妨常搞一些“突然襲擊”式的暗訪,看看當班的礦領導是不是真的在井下。對策三,鼓勵員工監督,設置有獎舉報,因為礦領導是不是真的下井了,最清楚的,莫過于井下礦工。
視角三:讓領導下井是求同生不是共死
讓礦山領導與工人一道下井,是多次礦難后網友的強烈呼聲與建議,初衷是將領導的人身安全與礦工捆綁在一起,結成命運共同體,以“己不愿死,勿施于人”的同心,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問題,避免災難的發生。因此,讓領導下井是要從程序上求得一個與礦工在安全作業環境中同生的結果,而不是要共赴礦難“同歸于盡”。領導下井的規定,書寫著危險面前一視同仁的公平,彰顯對礦工制度層面上的人性關懷,不應以“幸災樂禍”的悲壯心態視之。
安全源于嚴格管理與嚴密防范。英國就有“領導下井”的相關規定,每個作業時段井下須有一個副經理負責現場管理,否則,玩忽職守就要入獄服刑;總經理可以不下井,每天24小時須將安全作為首要職責。美國各地的聯邦安全監察員,每2年必須輪換對調,不得與煤礦有任何隸屬關系;未按要求培訓的礦工則被視為一種危險,不得上崗。
相反,我國的一些礦井中,安監員形同虛設,領導對安全隱患麻痹大意,礦工缺乏起碼的安全知識,往往促成了災難的發生。王家嶺透水事故中,這些問題都有集中的暴露:20101工作面回風巷多次發現巷道積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受困人員竟然90%不會用自救器。
因此,領導下井,體現的是對安全生產更加重視的姿態,目的是通過這種硬杠桿,進一步將安全觀念與安全措施帶到井下,不是要置領導于險境之中。
領導下井的意義也就在于,以身體力行尊重每一位礦工的生命權,以手中可以調動的資源盡最大可能保證井下安全。為讓安全制度落到實處,首先是領導下井不能流于形式,而且要保證一定級別的領導下井才行,本身要有豐富的井下工作經驗,以避免在安全問題上“外行領導內行”,導致誤判或處置不力而鑄成大錯。
